密尔求因果五法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密尔求因果五法(Mill five methods of searching causal connections)简称密尔五法,是一种求因果关系的归纳推理,指排除归纳法所包含的由密尔(J.S.Mill)提出的五种归纳方法,它们是求同法(契合法)、求异法(差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求同法和求异法是基本的,并且都是消去方法,求同法的基础是凡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无合乎规律的联系,求异法的基础是凡不可消去者均与现象有合乎规律的联系.这五种归纳方法,至今是实验科学应用的重要方法

基本介绍密尔求因果五法亦称“穆勒氏方法”。英国J.S.穆勒关于确定现象因果联系的五种归纳方法。在《逻辑体系》(1843)一书中提出。即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求同法和求异法是基本的,并且都是消去方法,求同法的基础是凡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无合乎规律的联系,求异法的基础是凡不可消去者均与现象有合乎规律的联系。这五种归纳方法,至今是实验科学应用的重要方法。穆勒五法在古代已有萌芽,近代F.培根在《新工具》一书中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和归纳,最后由J.S.穆勒加以系统的整理和说明,因而一般通称为穆勒五法1。

求同法研究者通过对若干对前后相继出现的事实进行实证归纳和对比分析,发现在上述事实中因子A只要出现在先前事项中,因子a就必然在继随现象中出现,而且每对事实都具有因子A与因子a相继出现的特点,从而证明因子A与因子a之间存在因应关系或协变关系。具体证明方法如表所示:

|| ||

∴ 因子A与因子a之间有因 应关系或协变关系。

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方法,在现代西方比较史学中广为应用。

求异法求异法亦称“差异法”,如果被研究现象在第一场合出现,在第二场合不出现;并且在两个场合中仅有一个情况不同,这一情况在第一场合出现而在第二场合不出现。那末,这个唯一不同的情况就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或结果)。例如,在一个密封的有空气的玻璃罩内,放一只老鼠,老鼠神态自若;然后抽净罩内空气,老鼠马上窒息,随即死亡。两个场合中,密封的玻璃罩、老鼠等情况均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是否有空气。有空气老鼠活动正常,无空气老鼠窒息死亡。于是得出结论:没有空气是老鼠死亡的原因。差异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 ||

这里,A是a的原因(或结果)。差异法在科学研究中应用很广。由于运用差异法时有正反两个场合,并且两个场合中唯有一个情况不同,它比求同法有较大的可靠性。应用这种方法要注意两场合中有无其它差异情况,同时注意考察两场合中唯一不同的情况是研究对象的全部原因还是部分原因,防止以部分原因作为全部原因。

契合差异并用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又名求同求异并用法,是探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一种方法。如果在被研究现象a出现的各个场合中,都有一个共同情况A,而在被研究现象a不出现的各个场合,都没有这个共同情况A,那么这个情况A与被研究现象a之间就有因果联系。契合差异并用法具有如下的形式:

场合 相关情况 被研究现象

正事例Ⅰ A、B、C a

正事例Ⅱ A、D、E a

正事例Ⅲ A、F,G a

反事例Ⅰ -、B、D -

反事例Ⅱ -、F、E -

反事例Ⅲ -、C、G -

所以,A是a的原因。

运用契合差异并用法的第一步是运用契合法,把被研究现象出现的那些场合加以比较,从中找出一个共同的情况;第二步荐运甩契合法,把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那些场合加以比较,找出这些场合的共同情况;第三步运用差异法,把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组不同的场合加以比较,确定哪个共同情况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运用契合差异并用法所得出的结论,较之单独运用契合法或差异法所得出的结论要可靠,但仍不具有必然性。

共变法共变法探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方法之一。如果某一情况发生一定的变化,被研究现象也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该情况则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如:随着气温的升降,温度计的水银柱也随之升降,从而得出结论,气温升降是温度计水银柱升降的原因。共变法的结构式如下:

|| ||

所以, A是a的原因。

共变法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一般地认识所研究的现象与某一情况的因果关系,而且可以使人们从量的相关性上精确地把握这一因果关系。还可以应用于那些联系紧密无法分离的诸现象之间,比求同法、求异法的应用范围更广。共变法的结论一般是或然性的。应用共变法首先应注意共变现象是否与研究对象有必然因果联系;其次应注意共变现象的限度。

剩余法剩余法是判明现象间因果联系的一种方法,剩余法的基本规则是:从一现象中除去通过先前归纳法已知为某些前件(可理解为被研究的某些复杂现象的一部分)结果的那些部分,该现象的剩余部分便是其余那些前件的结果。剩余法的推理形式如下:

被研究的复杂现象:a、b、c、d

现象的复杂原因:A、B、C、D

已知B是b的原因,

C是c的原因,

D是d的原因=徐轶,所以,A是a的原因。

运用剩余法可以发现某个已知事物的未知性质,还可发现某种未知条件、未知因素甚至未知事物的存在。运用这种方法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剩余法的前提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前提不可靠,则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影响正确论断的作出。其次,剩余法是研究现象间复杂因果关系的方法,它必须以用其他方法推出的结果为基础,因为它在推论现象存在的原因时,必须首先知道某一复杂现象的一部分原因和结果,这就需要事先进行实验或理论的计算,来发现这些因果关系,因此,剩余法不可能成为研究现象间因果关系的起始方法。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任毅如 - 副教授 - 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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