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制度是什么?

用户533098 2021-10-15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当事人拥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强制缔约制度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强制缔约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反对合同订立中的社会排斥和歧视,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但强制缔约仅限于很特殊的情形,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做出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完成国家订货任务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原因而产生的国家订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此类合同。

2.公共服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供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向社会提供此类公共服务的企业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这是为了保障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而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参见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