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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3-05-05
民政部日前对中国绿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引发了很大震动。
2015年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后,社会组织被正式赋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中国绿发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锋组织,针对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违法企业提起了很多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被告不乏一些知名企业,或很有“背景”的企业,其中很多案例被最高法列为典型案件,或收录为指导案例,对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标准等出台,产生了极具影响力的积极作用。
比如2015年先后被某西部两级法院判定没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后由最高法确认绿会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比如电捕蚯蚓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让“严厉打击电蚯蚓”进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比如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矿致村民房屋开裂、地面塌陷的环境损害案、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占破坏草原案、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破坏五小叶槭栖息地案、中化集团下属公司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不合格柴油案等众多国企、央企的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比如提起常州毒地案、校园毒跑道案、甘肃敦煌毁林案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
绿会也因此得罪了一大批“有资源、有力量”的人,所以也必然会遭遇到很大阻力。这些阻力会转化成一股“力量”,扭结在一起,渗透到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个角落,试图对绿会这样的社会组织进行“围追堵截”。而民政部的这项处罚,可以说是给予了致命一击——直接剥夺绿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能这些违法企业此刻正“击掌欢庆”呢!
绿会遭遇的这些,也可以说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一个缩影。绿会所遭遇的处罚,可能会让很多其他的环保组织也不敢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不敢再对掌握更多社会话语权和社会资源的重要企业和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对我们国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司法治理所辛苦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会使依法治国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并同时对广受国际关注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带来冲击…
(本文根据专家评论整理,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欢迎点评和批评。)
文|贾民正 整理|绿叶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3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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