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放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 绿会2020“两会”建议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3-18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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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初,《公益时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当遇到消费问题时,约20%的网友表示会通过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超过50%的网友认为通过消协维权要比自己维权更有把握。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国家和省级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后,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实现了多个突破。不过,截至今天,各地消协仅提起了十几起公益诉讼。而诉讼效果却差强人意。这一结果,远不能应对消费领域频发的各种问题。目前社会组织经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已经具备专业能力以及一定社会影响力,其监督能力与威慑力已不亚于消协。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解决目前消费公益诉讼短板的有效途径。


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消协是社会组织,它的起诉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它与具体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一事实,因此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懈怠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消费者协会的起诉权进行监督。但是目前法律对其是没有任何制约机制的。其次主体资格限定过严。30多家消协要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消费公益诉讼,其压力可想而知。再次受财政以及自身能力的限制,消协目前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人才,除自身职责外,人力财力均支撑不了各地频发的消费公益诉讼。最后,消协在公益诉讼中地址独立性难以保证。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更多的是财政预算拨款和工商部门的支持,而财政拨款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税收,税收绝大部分又来源于经营者。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就会形成很微妙的“三角关系”,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于政府,政府的财政税收来源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又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被告。很难保证处在“三角关系”居中者的政府不对消费者公益诉讼施加影响。
根据立法原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今后的立法可以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再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赋予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以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权,因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扩大到社会组织,也具备上位法依据。
为此,建议:请求全国人大授权社会组织开展消费者公益诉讼试点,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文/张娜 审/Tammy 编/Angel

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40663&idx=5&sn=9740ce7531fb6f42e7a895e5419d922b&chksm=83d11a1eb4a69308ce10521da7a032cabd6ef0f9b14db7e52b1627c1766013f4f2633caac422&scene=27#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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