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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9-10
环境公益诉讼,从2005年的萌芽状态,到2015年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实施阶段,走过了10多年漫长且波折的发展过程。8日上午,绿会副秘书长在接受《社会治理杂志社》专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社会治理工程,社会治理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允许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众诉讼,正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绿会副秘书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自2016年底至今,出现了“骤停”式下降,近半年多来社会组织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仅十数起,未来也会进入到一个渐稳趋降的态势。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人、财、物等方面面临压力,而目前尚无政策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予以配套支持;另一方面则是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尚缺乏理论支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诉讼赔付款的归属等问题亦不明确;另外还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缺乏明晰、准确的理解和定位。这些都是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谈到对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建议,绿会副秘书长强调,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内容要尽快解决,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的热情以外,还应该开放社会组织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产生。
环境公益诉讼从无到有,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司法的进步与发展,虽仍需进一步完善,但只要有充分的尝试空间,允许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机构不断探索,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将会取得重要进展。
文/绿宣 审/卡秋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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