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文化遗产:是边疆还是中心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6-27

来源:中国学派

作者:杰西卡·雷曼(Jessica Lehman),英国杜伦大学人类地理学(环境与社会专业)助理教授,研究兴趣包括海洋文化遗产、海洋治理、资源政治学、科技研究及环境变化。Email:jessislehman@gmail.com
译者:张大川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20年第1期P97—P108责任编辑:梁光严   张南茜

引言

人们是如何记录海洋生物物质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历史痕迹的,又是如何将其呈现、供当下的人们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这些历史遗迹归属于谁,应当如何管理,又该由谁来负责保护?海洋文化遗产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其任务是构建起一个个的框架,对上述问题作出充分回答。海洋文化遗产必然少不了对淹没或沉没于海底的具有历史意义和考古意义的地点进行识别、研究和保护。当前,全世界对海洋文化遗产越来越关注,因为这类地点面临着海洋资源密集开采和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海洋文化遗产的形成,标志着关于海洋的主流认识已经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更具有全局性。过去,西方历史学普遍认为,海洋实质上是浩大虚空的。汉布林解释说,甚至到了20世纪50年代,海洋学家们还在断言,海洋“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污水池”(Hamblin 2006, p.210)。因此,人们觉得海洋与人类文化、政治、经济没有什么关系,甚至认为海洋处在支撑人类生命的生物物理环境的外围地带(Steinberg 2001)。但是,最近几十年,这种观点彻底改变了。从气候变化到海洋塑料垃圾,再到放射性废弃物,等等,使人类认识到,丢弃在海洋里的东西还在我们周围,而其所产生影响的强度、时机和位置,人类并非总是能预见得到(另请参见Fajardo 2011; Neimanis et al. 2017; Oreskes 2014)。

海洋里的历史遗迹,以及保存、记录、发掘和呈现历史痕迹的方法,同样也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几百年来,海洋就不只是地图上的空白区,不只是巨大的废水池,它还是沉宝藏金之地,商业寻宝人和娱乐潜水者经常潜入海底投机探寻。不过最近,这个任由寻宝人和职业打捞者纵横驰骋的自由市场似的投机王国,正在遭到有识之士的质疑和批判。这些有识之士力图保护海洋中的人为历史遗存,发掘历史遗存叙述的故事(Scovazzi 2003)。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用政府间语言将有识之士的努力写入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CPUCH)。公约规定,对于遭受威胁日益严重的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签约方应当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不是出于商业探寻的目的而加以保护。由此,海洋文化遗产被纳入全球海洋治理这个大范围。

海洋文化遗产领域的最新发展动向,不仅扩展了海洋边疆(ocean frontiers)的概念,而且也对这个概念提出了挑战。海洋历史人为遗存,特别是公海区域的人为历史遗存,曾在历史上遭受过投机寻宝者的劫掠,但在最近几十年,有一种国际共识越来越突显,那就是:这种海洋遗存是珍稀的,是饶有趣味的,应当给予很好的保护(Green 2008)。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真正体现了这一共识,公约阐述的原则包括:保护海底文化是一种义务,应以就地保存为主,拒绝商业利用,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当然,还有近期不断增多(尽管增长不平衡)的海洋考古计划、国家海底遗产计划,以及为了开展耗资巨大的海底历史考察而开展的各种渠道的筹资活动等,这些都越来越广泛地体现出了上述共识(例如,参见Bass 2013; Green 2008; Kaoru and Hoagland 1994)。不过,边疆这个概念也易于被人们以其他方式运用,比如,从政治、法律和认识论的角度看,边疆还意指发生接触、矛盾紧张关系集中和不明确的区域。随着海洋文化遗产作为国际关注的问题出现,这个问题对与公海自由相关的管辖体制以及不同规模范围的其他治理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Garabello and Scovazzi 2003)。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伴随海洋历史调查而来的实践,也形成了不同学科和认识方式之间的交流接触碰撞区,这些区域有着各自的优先事项和政治传统。另外,伴随海洋文化遗产的思想和实践不断发展而来的矛盾紧张关系,由于以下的当代局面而加剧:人们对海洋环境正在遭受威胁形成越来越强的意识的同时,也日益认识到海洋在地球生命的霸权和被支配秩序当中发挥的核心作用(另见Oreskes 2014)。

本文探讨了海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为它是海洋历史和科学知识的边疆,而这种边疆也常常被解释为各种不同尺度规模的海洋资源管理和治理的边疆。为了深入了解这一多面性的(multifaceted)边疆的含义,有必要考察一下海洋历史文物及海底遗址的独特性质,认识海洋文化遗产的宽泛定义。为此,本文探讨了海洋文化遗产对法律制度、遗产行业实践以及传统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带来的挑战。而后,本文对海洋考古学领域如何努力应对海洋历史研究的独特挑战和机遇作了考察;接着,考察了在国际治理方面(特别是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如何对待海洋文化遗产的。而笔者认为,该公约提出的治理边疆(governance frontier),可以使以下二者之间发生联系和接触:国际治理和海洋考古学的学科实践;有关历史与海洋之间的联系纽带的、比较激进的后殖民研究、底层(subaltern)研究和黑人研究。从而,人们可以在各种不同的认识形式和治理形式之间创造一个边疆。本文从历史学学术研究出发向外拓展,强调一个核心矛盾:虽然人们也许可以将海洋文化遗产准确地概念化为“边疆”,但这却又同时促进了一种认识,即认为海洋并不是边疆,而确确实实是人类文化和世界历史的中心。这种矛盾,说明了海洋边疆这个概念本身的关键特质:“边疆”这一指称是否适用,在所谓的边疆里的关键要害是什么,既要看视角和话语如何,也要看地理特征和法律框架如何。

什么是海洋文化遗产

说到底,海洋文化遗产既点明了人类社会与海洋之间的长久历史关系,又指出了这种关系的物理遗存的价值。例如,卡桑毕斯、福特和汉密尔顿近期在一部有关海洋考古学的学术力作的序言里写道:“海洋也许是人类在经历大部分历史时看到的最广大的边界,因此,人类与‘暗酒色海’之间的永恒关系,总是与什么因素使人何以成为人这一点密不可分”(Catsambis, Ford and Hamilton 2013, p.xiii)。巴斯所说的,则也许不是那么有诗意:“海洋文化对人类历史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他随后简要地描述了船舶工艺、海上劳工、港口和沿海定居点所具有的世界性影响(Bass 2013, p.3)。正如巴斯指出,通过海洋考古学学科实践的性质本身,这门学科就使得以下二者之间形成了种种联系:海洋表面的人类活动;海洋作为有体积、有深度、运动着的空间的物理特性。这种联系是很多关于海洋历史文化的社会科学研究所缺乏的(Steinberg 2013)。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还包含这样一种意思:在物质痕迹和(或)各种话语流派当中,人类与海洋之间的这种关系起码部分是可以分清识别的。另外,用“遗产”,而不用“历史”,说明这种关系依然是开放的,富于变化,其重要意义属于公共领域,而不是专属于从事学术的历史学家的研究范围。拉苏尔(Rassool 2000)强调了历史与遗产的种种区别。他认为,“历史”是一门学术学科,依靠像教育文凭、同行评议之类的审核程序把关,确立并维持着对历史事实的掌控;而“遗产”则不一样,人们的普遍认识是“遗产”的权威性较低,有可能被降低为公众性的神话创作,缺少同行评议和精英学术训练的严谨。拉苏尔批驳这种观点,他强调,南非遗产行业最近的发展充满活力,具有政治意义,是对传统历史学实践的统治地位的根本挑战。他认为,“遗产”并不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先天就缺乏权威性,总体上处于低一等,相反,它应当被看作是“一个创造历史的竞技场和活动的集成,与人们提出的有关学术历史特性的那些言论主张一样,都是有争议的”(Rassool 2000, p.5)。笔者提请人们关注“海洋文化遗产”中的“遗产”可能标记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由此说明,关于海洋文化遗产的任何价值评估,一定要在以下二者之间来回切换:国际立法,以及诸如历史学、考古学等学术学科之类的相当具有排斥性的专属领域;商业领域内外的制造意义的公共实践。在此过程中,上述领域之间的某些界限有可能被搅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把水下文化资源定义为“至少100年来,周期性或连续性地部分或者全部处在水下,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学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遗迹”(该公约第1条,第1(a)段)。该定义当然包括淹没在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里的遗迹。为了不偏离本期特刊的主题,笔者拟重点讨论海洋遗迹,不过,所提出的看法和观点很多也适用于海洋以外。以前,海洋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失事船舶的残骸,还有被淹没的地点(如港湾和海港等),但近几十年,海洋文化遗产的外延已有所扩展,“海事活动,如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捕鱼、商业、勘探、岸上设施,以及海洋景观”都包括在内(Green 2008, p.1600)。海洋文化景观是克里斯特·魏斯特达尔(Christer Westerdahl)首次在英语里使用的术语,近几十年颇受关注。海洋文化景观论“把海洋考古学的焦点拓展到船体以外”,将历史学和人种学(ethnography)元素融入了“以往制度的物理残存”(Ford 2011, p.5)。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研究主题,海洋文化遗产应当被看成超越了潜水地点乃至博物馆文物,扩展到了意义的层面,这种意义是考古学家、历史学者、社群、文化机构和海洋环境本身共同打造的。所以,卷入海洋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对象、方法、专业人员以及有关公众,都正处于一个发展成长的阶段。

海洋文化遗产研究的挑战和机遇

与海洋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与实践,给常规知识形式和传统的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几十年来,涉及海洋文化遗产的最明显挑战,是寻宝人和商业打捞活动。国际法对寻宝人是有利的(这一点容本文稍后说明),以前寻宝者主要是为获得商业利益而发掘船只残骸和其他沉没于水下的资源。哪些遗址和文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下遗产归谁所有?保护遗产是谁的责任?潜在的商业利益又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海洋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难题,特别是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出台之前。鉴于海洋环境恶劣,这一领域也要面对技术上的许多挑战;确实,很多时候,只有借助先进的潜水器、遥控机器人载具等新技术,才有可能开展水下调查和保护工作(Kaoru and Hoagland 1994)。除了上述存在已久的难题外,还有当下海洋文化遗产面对的新威胁。随着全球资本主义把目光转向海洋,把它视为日益稀缺的资源来源,深海采矿、电信电缆铺设等工业活动对海床及其周围环境的完整性也构成了威胁(例如,参见Van Dover 2014)。正如弗拉特曼指出,“21世纪海洋考古的几个发展区域——亚洲、拉丁美洲、非洲、北极和南极的海洋和海岸——都是这样的一些区域:随着各国、各企业及个人竞相对日益稀缺的资源开展争夺,这些地方在不久的将来最有可能成纷争的热点”(Flatman 2009, p.5)。尽管弗拉特曼的论点依据的是带有马尔萨斯底色的稀缺性叙事和例证,但为了保护海底,我们还可以提出一种与再分配正义的体制相符的类似观点,因为海底矿物开采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跨国公司获益(Barbesgaard 2018)。此外,由于极端天气、海岸被淹没,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会加大遗产所在地遭到破坏的风险(Murphy, Thackray and Wilson 2009)。最后,海洋考古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保护海洋文化资源,与其他领域相比,在就国际性的文化工作所固有的复杂伦理和政治动态展开谈判协商方面,这一领域经常显得有些滞后(Flatman 2009)。好在,当前时代为海洋文化遗产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新技术不仅让人们更有条件直接与水下遗址、遗存打交道,还为在博物馆等文化机构以及在互联网上远程展示海洋遗存提供了更多可能,而在展示的同时,还可以将水底遗存原样保留于原处。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法律框架,比如将在后文详论的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还有许多国家出台的国家政策,在近期都对水下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使之免遭近几十年来为害范围广大、影响深远的劫掠和寻宝投机行为之害(例如,参见Garabello and Scovazzi 2003)。最近几十年,对海洋与历史文化的关系的兴趣已经在许许多多行为体中间兴起,覆盖了众多的地理位置,这种兴趣也使海洋文化遗产领域广泛受益。从“大西洋研究”(Atlantic Studies)这个新的学科,到强调海洋在全球气候变化当中发挥极大作用的学术研究,一度在西方文化中被视为与人类社会无涉、与人类历史无关的海洋渐渐占据历史叙事和当代叙事的中心(另见Oreskes 2014)。是故,让海洋文化遗产发展成为知识生产、地理调查和文化分析的边疆的时机已经成熟。也许从最根本上说,无论是从知识机构和治理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某个转型性的本体论层面来看,海洋文化遗产都是很难分类归属的。有些与海洋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遗迹,尤其是船舶残骸,经常是在与其源出地和(或)目的地相去甚远的地方被发现,人们很难搭建起基本的语境事实,很难推断船只的归属和责任等(参见Brodie 2000; Martin 2013)。从其他方面看,物质遗迹还是混杂之地,常常生活着多种海洋生物,以至于自然物与文化物之间的界线变得十分模糊。另外,有利于海洋生物在人造礁石上兴旺繁衍的生态保护举措,事实证明可能会妨碍以保存遗址关键特征为目标的考古工作,因为充当人造礁石的是海中遗存。在特地谈到船只残骸时,麦钱特认为,“在残骸处发现的物件和生物,情境越界的情况十分严重,两者相犯相冲的物质意义(表现为腐烂、生物接替及其引发互文记忆(intertextual memories)的潜能),对于造访遗存地点的人开展的具身(embodied)实践和操作而言,会有着值得关注的影响”(Merchant 2014, p.118)。麦钱特的说法适用于船只残骸以外的海洋文化遗产,而且笔者以为,也适用于人们在潜水点之外与文化遗存的接触碰撞,比如在博物馆或档案馆。所以,海洋考古地址既有文化性也有自然性,既是生长之地,也是毁坏之地,既有过往的遗迹,也有现在的变幻,它们的触手已远远超出海洋,伸进了文化意义的天地。因此,海洋文化遗产是一个最基本意义上的边疆,它占据了思想、治理和地理上的一系列边境地带。如笔者将在后文详论的那样,海洋文化遗产还像另外一些边疆一样有着某种争议的性质,因为法律、治理、政治等“领地”也都通过其对该领域的兴趣而被纳入新的关系当中。通过既固定又延伸物理、话语和法律的边界,边疆逻辑(frontier logics)便随着人们对海洋文化遗产兴趣的发展而在各种不同的压力点上运行。

海洋考古学

虽然应当将海洋文化遗产置于人们对海洋与人类关系的感知方面的更广大趋势当中,但更深入细致地考察海洋考古学是值得的,因为它是学术专业领域,主要任务就是调查、保护、解释那些构成海洋文化遗产的遗址和文物。该学科既要考察特定遗址和文物的具体细节,又要潜心研究遗址文物可能揭示的相关社会。海洋考古学领域本身就是一个新兴领域,1960年才进行首次海洋考古调查,期间考古学者和潜水员组成的团队发掘了约公元前1200年的开普格利多尼亚沉船(Cape Geledonia wreck)以及一吨重的珍贵文物(Green 2008)。随着商业性寻宝和抢夺海底遗址文物活动的兴起,“海洋考古这门学科发展缓慢,基本上与传统的陆地考古各自为战,时常遭遇巨大的困难”(Green 2008, p.1599)。该领域的确是发展了,但规模仍然不大,全世界只有二十几所大学能授予海洋考古学学位(参见http://www.maritimearchaeology.com/education/)。考古学作为一门学科,长期以来围绕考古学与理论和政治的关系争论不休(参见Flatman 2003)。阿布·埃尔-哈吉(El-Haj 2001, p.9)指出,在某个学术批评群体内部,考古学被认为不只是在分析方面,而且在文物复原的过程中都正在提出带有政治冲动和政治意义的解释。考古学所发挥的政治作用十分突出,以至于这门科学“被视为已经作为法定特殊利益的合法性的来源而起作用”(El-Haj 2001, p.9)。考古学经常将其殖民遗产延伸至今,为确保霸权权力形态的利益而起作用(例如,参见Arthurs 2013; El-Haj 2001; Liebmann and Rizvi 2008)。比如,阿布·埃尔-哈吉(El-Haj 2001)将巴勒斯坦的考古实践同以色列的国家建设思想联系在一起,最后说明考古学是如何被人们动员来为以色列的殖民政策服务的。不过,阿布·埃尔-哈吉认为,考古学并不只是反映当前的政治惯习(political mores);不如说,它与每个人都在形塑他者的过程中发挥某种作用的社会有着复杂的关系。海洋历史越是被视为世界历史的中心,海洋考古学者就越难脱离社会问题。由于海洋历史考察与海洋资源开采项目有类似之处,于是就有了与这两个行业牵连同谋的问题,就有了接受资源产业提供的资金来资助耗费巨大的海洋考古的做法造成的伦理影响问题(Flatman 2009)。此外,同样重要的是,海洋考古还要应对涉及调查重点和资源优先次序的伦理、政治问题。该领域长期专注于考察船只残骸,特别是军用舰船残骸。而在近几十年,人们开始听到有人呼吁开展他者历史(other histories)考察,尤其是考察被边缘化的民族所感兴趣的遗址。伴随着这些呼吁,必须对以下问题具有某种敏感性:所发掘的历史的意义如何因人而异?产生什么影响?应对这些挑战,时常需要与历史学家、文物保管者还有其他人合作,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也在纠结于如何再现的问题、意义生成问题和政治问题。应对上述问题,海洋考古学有些准备不足。就海洋文化遗产而论,长期以来,至少从事海洋考古的专业人员认为海洋考古学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实践,它是拯救宝贵遗产的,不让它被只在乎直接商业价值的寻宝者毁坏。几十年来,唯一的伦理问题就是考古学家是否应当与寻宝人合作。复杂度仅次于此的问题是:考古应该如何开展,由谁开展,谁来把握最后产生的历史情节(例如,可参见 Abbass 1999; Conlin and Lubkemann 1999; Elia 1992)。不过,有些海洋考古学者特别希望借助新的遗存地址担当起制造意义的职责。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奴隶沉船项目”(Slave Wrecks Project)——一支由潜水员、考古学者、历史学者和文物保管者组成的国际跨学科团队,专门致力于对奴隶运输船只残骸进行定位、调查,从中生成意义,并且与当地合作伙伴一道,在海洋文化遗产领域各个方面开展能力建设。一位参与该项目的成员记述道:“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就像在一个十字路口——在这里,研究者与社群交汇,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交汇,过去与现在交汇,祖先与后代交汇,海洋与陆地交汇,淹没在水下的东西被带到海面之上,重回记忆,供所有人观瞻”(Gardullo 2016, p.13)。该工作不仅致力于调查物理遗址和文物,还注重考察其所述故事的种种传统。对海洋文化遗产体现的沉重意义和混合空间,这种处置也许是唯一令人满意的方式。

管理海洋文化遗产: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要保护构成海洋文化遗产的遗址和文物,就必须立法。在一国的领水内发现的遗址和文物,均归该国自己管辖,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303条还是列出了几条比较宽泛的界限:“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特性的物件,并且应当为此目的进行合作”(Scovazzi 2003, p.4)。尽管这一条规定含混不清,但对那些故意破坏海洋文化资源或者拒绝与其他国家进行有意义的商谈来保护海洋文化遗产的国家,这一条款还是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Scovazzi 2003)。有关海洋文化遗产的国家政策覆盖面非常广泛,虽然许多人认为这些政策还不够(Green 2008)。本文拟重点研讨海洋文化资源调查与保护的国际立法,因为这或许最能反映国际社会对待海洋文化遗产的态度,并规定了政府对遗址和文物的最广泛权力。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之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关于海洋文化遗产的最重要政府间法律协议。除了上述那个条款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涉及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之为“区域”)的海底发现的遗址和物件的具体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规定:  “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性质的物件,均应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予以保存或处置,同时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因此,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文化资源定为值得进行国际保护的特殊类型物件,但却没有具体规定应当采取何种行动(Carducci 2006)。而且,正如斯科瓦齐(Scovazzi 2008)指出,关于在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由海岸延伸至200海里范围的地区,沿岸国家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没有对人为物件的权利——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文化遗产的规定包含有一个重大的空白(有关这种法律地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期特刊的“编者的话”)。更宽泛地说,而且也许更让人担心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遵从的是打捞法和海事法,规定这两种法律不受上述“第303条”所述保护措施的影响。打捞法对“救起”或者找回船只或其他在海上丢失的财产的人,是给予奖励的。这为“适用只会有利于私人商业利益的先到先得、自由捕捞方法”大开方便之门(Scovazzi 2008, p.9)。所以,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之前,国际法对商业性的寻宝行为和捞取海洋文物的人是有利的,至少是不予干涉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填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文化遗产方面留下的法律空白,尤其是涉及大陆架和打捞法方面的空白。不过,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教科文组织大会在2001年11月2日通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之前,经历了十年的谈判过程才最终达到目的。该公约是投票表决通过的,而不是全体一致通过;这是一个重要差别,因为联合国的工作模式注重全体一致,只有存在矛盾冲突时,才会动用投票表决程序。因此,这个事例当中用投票表决,说明一些国家担忧的程度。它们担心(现在仍然担心)“沿海国家管辖权的悄然扩张”和公海自由受到另外一些威胁(Scovazzi 2003, p.8; 另见Garabello 2003)。虽然如此,《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还是标志着一种转变,即由放任不管转变为对海洋文化资源实施管理,客观上体现了保护海洋文化资源的国际意志。《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包含多项基本原则,为保护海洋文化遗产设定了新的标准,并且指明了国际治理的大趋势。也许最重要的是,该公约首次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义务写入国际法。公约是这样定义水下文化遗产的:“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特性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Carducci 2006, p.i)。其次,《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注重文化遗产的就地保护(但允许特例),承认海洋文化资源所在环境背景的重要性,以及自然存在于海床之上的理想的保护条件(如低氧、弱光)。该公约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拒绝对海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利用。这条原则说明,国际社会认识到了寻宝者造成的危害,一致同意转向保存和保护(这当然有其本身的经济意义,因太过详细,又须就事论事,故在此不予列述)。依据这一原则,除了特殊情况,该公约把历史文物从打捞法规定的打捞物中排除。此外,公约另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关注点,与对海床上的海洋文化资源的国家管辖权有关,肯定了实行沿海国家对毗连区(即距海岸24海里以内的区域,各国在此可以采取某种控制措施,主要是海关和移民等)海床上发现的文物进行管理的法律体制。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公海)发现的海洋文化资源,该公约也确立了“一种明确的国际合作体制,包括实施保护措施当中的通知、磋商和协调”(Carducci 2006, p.ii)。因此,该公约在避开微妙的所有权问题的同时,解决了前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缺乏清晰性的问题,标志着向海洋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合作迈进了一步。这一趋势在该公约第2条当中甚至有更强有力的表述,规定保护海洋文化遗产乃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指出各国应单独或联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由此,该公约充实了海洋历史遗迹与人类物种之间存在某种根本性联系的概念。最后,该公约包含了支持开展海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的原则,包括技术转让方面的国际合作(Carducci 2006)。考虑到其主张的原则,可以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读为:它通过某种保护海洋文化遗产的机制,为海洋治理形成了一种边疆。公约也在专业标准方面为博物馆运作开辟了一片前沿领域,实行就地保护原则的结果,将促进水下博物馆的发展(参见Koschtial 2008)。《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不仅确立了新的法规,还拓展和规范了国际间、政府间活动的新领域,如培训和技术转让。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也可以将该公约解读为切实封闭了一个边疆——沉船打捞的商业利用的边疆;由于便携式水下呼吸器(SCUBA)和遥控水下运载工具等水下技术的发展,沉船商业打捞领域已经被真正打开(Kaoru and Hoagland 2001)。例如,在就《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发表的一篇评论中,彼得·赫斯曾经说,公约是各国政府的一次愚蠢的尝试,它们试图对一个勘探冒险的领域进行监管和利用,这在最好的情况下会把沉船打捞利用的商业活动推向黑市,因为有了严格的国际监管,那将是唯一的出路(Hess 1998)。因此,海洋文化遗产的国际治理是否成为一种边疆,这种边疆意味着什么,都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海洋文化遗产与海洋政治的边疆

人们普遍称赞《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一份议程设置文件,它承认海洋在世界历史中的作用,确认了为特定社群和全人类保存海洋中发现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遗迹的重要意义。从许多方面看,可以说该公约为海洋治理标记出了一个边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论及人类文化与海洋之间的历史联系(比如贩卖黑奴的大西洋中央航线(Middle Passage)的恐怖铸就的人类文化与海洋的历史联系)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几乎没有向从事后殖民研究、底层研究和黑人研究的学者、作者更为激进的思想靠拢。因此,尽管该公约为海洋治理划定了一个边疆,但要将其评价为海洋政治的边疆,还必须作出一系列不同的考察。格里桑在其《关系诗学》(Poetics of Relation)一书中,对连结非洲流散人群的海底路线作了令人难忘的描述,这条路线的路标就是他所说的一个个“锈蚀不堪”的铁球和锁链:在大西洋中央航线上,奴隶的尸骸被从船上抛进大海。他描述的是一片真正全球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海洋,而只有透过这些极端暴力和苦痛的遗迹才能将其想象出来:“整个大洋、整个海在渐渐沉降,最后变为黄沙乐土,成就了一个巨大的开端,而这个开端的时间,就是用这些变绿了的铁球和铁链标记的”(Glissant 1997, p.6)。确实,鲍科姆指出,沉入海中的奴隶尸体,(我们也许可以补充说)连同其可能留下的或者已经成形的物质痕迹,“在黑人大西洋叙事、审美实践和纪念活动当中已经发挥作用,就像是被埋葬的无名战士遗体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关于民族主义的叙事当中发挥的作用一样”(Baucom 2001, p.68)。

尽管海洋文化史的这些意义显然与非洲流散人群有着特殊联系,但不能将其简化为“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或者某一范围被划定的群体的特殊利益。承认这些奴隶遗骸及其标记的底层历史在世界资本主义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与海洋文化遗产所反映的海洋在历史中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例如,莱因博和雷迪克尔用革命时期大西洋的历史记载证明,大西洋两岸发生的土地和劳动力的原始积累“为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奠定了军事、商业和金融的基础”(Linebaugh and Rediker 2000, p.145)。哈尼和莫腾写道,现代性是“这个囚奴在船舱穿梭往来缝制出的”,这是处于全球物流核心的囚禁空间,里面装载的是那些“不只是劳动力,还是商品”的人(Harney and Moten 2013, p.93)。这类生动的表述,让人们注意到当代的种种不公正现象及其未来可能留下的踪迹。将来的考古学者会从地中海数百艘沉没的移民船只的深海遗迹里找到什么,悟到什么?从堆弃在戈特兰深渊(Gotland Deep)的化学武器的遗迹当中认识到什么(Neimanis et al. 2017)?解读这些遗迹之后,人们又会对人类的本质作何推想?如果把海洋考古记录作为一个整体,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放在全球这个大范围看,那么,这些记录又会在看似不同的不公正现象之间揭示出什么样的连续性(另见Sharpe 2016)?

从广义上讲,如果说传统考古学已经将霸权利益合法化,那么,对海底遗产的后殖民的、黑人激进的形象表述,就是尝试反其道而行之。因此,笔者在此提到格里桑,不单只是想说明,政府间体制和考古学并没有对被淹没水下历史的认识方式和制造意义方式拥有垄断权。更确切地说,随着对海洋历史遗迹(尤其是奴隶贸易这样的遗迹)进行保护和解说的愿望变得更加广泛,后殖民的、底层的、激进“黑人”研究的学者和行动主义者,必将与海洋考古学及其认识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关联。谁会从此种联系当中受益,哪些知识、哪些机构在学术话语和公共话语当中会获得提升,哪些会升华为另一类,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举一个具体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例子,旅游业的作用在许多后殖民国家中颇受争议。尽管海洋文化遗产的原则是鼓励沿岸旅游业的,只要它利于沉船等水下遗址的保护,但是没有条文规定,更不用说保证,这类企业活动一定会有益于当地社会。不过,涉及知识的层级结构及其与政治和治理的关系,同样存在着一些概念风险。如果说海洋文化遗产可以被看作是知识与治理的边疆,那么一定要记住,边疆是指一片领地,它是“有归属的、被分配过了的、制作过地图的、经过计算的、已经划定了边界的,且是受控制的”(Elden 2010, p.810)。知识与治理的领地以多种有争议的方式与空间领地化(spatial territorialisation)过程形成交叉。在其与领土的关系的紧张状态当中,边疆观念意味着两种冲动:既把界限固定下来,又要跨越界限(Raffestin 1986)。如果我们将两个方面——后殖民、底层和激进的黑人学派学术研究与海洋考古学——视为由于海洋文化遗产的前景而被拉近的两个知识领域,那么,哪一方将会越界跨入对方的领地呢?在承认过去的遗迹还十分鲜活地存在于现时的情况下,这样的跨界和领地重新划分组合的过程,怎样才能不仅充当国际合作和互利的样板,而且成为有利于实现更公正世界的愿景?

结论:是边疆还是中心

海洋文化遗产同紧迫的环境、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可以从多个不同角度把它视为边疆。而且,海洋文化遗产对边疆概念提出了挑战,促使我们提问:要把某个事物定名为边疆,什么才是关键要素。海洋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空间边疆或资源边疆,确认了一批新的地点和对象属于就海洋环境中管理、所有权和准入权不断变化而展开的争议的一部分。作为一个知识边疆,海洋文化遗产不仅显示人们更进一步承认人类与海洋的历史联系,而且,它实际上也是与新兴的海洋考古学一起创设的学科,因而有一套新的知识实践、分析方法和文献。作为海洋治理的边疆,海洋文化遗产被融合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对象,促成了新的政府间法律法规的制定,将对领土控制、监管巡查实践以及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此解读,海洋文化遗产就不仅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价值的边疆,还是一个能带来生产力的边疆,给世界带来新的活动、组织框架和物质痕迹。提请人们关注海洋文化遗产是一个海洋边疆,必须将此理解为体现了某种空间的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它是不稳定的、新颖的,超出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控制。边疆的概念,也为一个存在于既有政府、学科和政治承诺之间的争议领域作了命名。通过与探讨历史跟海洋联系的后殖民的、黑人学派的、激进的学术研究一起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进行考察,以及对海洋文化遗产的学科和专业归属性进行考察,笔者试图将这一超越空间治理的边疆的关键因素突显出来。海洋文化遗产牵涉来自多方面的争议,其中一些争议可以通过边疆概念进行分析。这些争议,由于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以及海洋文化、政治、经济意义的新动态,正在变得愈加不稳定。涉及把海洋文化遗产看作海洋边疆时,海洋的这些复杂多变的意义显示出一种根本上的不稳定性。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海洋文化遗产是一种多维度的边疆:对知识、治理和政治而言是边疆,从空间领地方面看也是边疆。但是,海洋文化遗产这个理念本身也取决于这样一种思想:海洋并非本体论意义上的边疆——纵观人类历史乃至人类以外的历史,海洋对于地球生命来说都处于中心地位,而不是对于那些记录过去、治理现在的人来说只有边际意义的外围空间。国际社会就保护海洋文化遗产重要性达成的共识也断定:淹没在水下的遗址和物件,以及更广大的海洋环境,不应当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边疆——海洋不应当作为一种面临遗产资源遭到破坏的风险的资源边疆。因此,尽管将海洋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多维度边疆来探索可以揭示许多海洋争议的来龙去脉,但命名一个边疆这种举动,其本身又是一种强烈的提醒:这些标签总是依据情境而定的,是不全面的,它们对海洋内外的政治与治理有着重要的含义。

致  谢

作者在此感谢伊丽莎白·哈维斯(Elizabeth Havice)、安娜·扎利克(Anna Zalik)和丽莱莎·福赛特(Leesa Fawcett)之邀,将本文投给本期“海洋边疆”(Ocean Frontiers)特刊,并感谢邀请本人参加2017年“海洋边疆”专题研讨会。作者还要感谢“奴隶沉船项目”(Slave Wrecks Projects)成员参与访谈,丰富了本文内容,感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为理清背景的研究给予的帮助。感谢伊丽莎白·哈维斯、安娜·扎利克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初稿提出宝贵意见。

来源:sscpcass 中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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